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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管理规定

一、读者凭校园卡(校园码)借阅图书。

二、查找图书时,对于阅后不打算借出的图书应放回原处,不得随意摆放。

三、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时,须仔细检查图书是否存在被划线、批注、撕毁、涂写、污损、剪裁或偷换内芯等现象。如发现上述情况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予以登记, 否则视为借阅后损坏,须按规定赔偿。

四、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。对于超期未还图书,图书馆会定期公示,提醒读者。对未按期归还图书读者,不再办理图书外借。对两次催还后,仍未还书的学生读者,图书馆会将信息反馈至系部及学生处。

五、读者因调动、毕业、结业、退学等原因离校时,须还清所借图书,办理注销手续。

六、借阅权限:教职工及研究生每人可借图书20册,借期90天;本科生每人可借图书5册,借期30天。

七、所借图书丢失,可购买同版本图书予以抵偿,不愿购买或无法购得同版本图书,须按以下规定赔偿:

(一)5年以内出版图书可直接按原价赔偿;

(二)5年前出版图书,依据当前实际可购新书价格进行赔偿,无新书则按可购最新二手书价格进行赔偿,无法购得图书,则按图书原价3倍赔偿。